(五)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定期公布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获证企业和产品名录。
(六)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工作的需要,对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的标注方式进行统一要求和管理。
三、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与认证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本《意见》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应定期将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实施情况及获证组织信息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证证书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应保证获证后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的样品一致,依法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要求实施的监督复查。
(五)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四、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鼓励政策
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申请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1.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强制性认证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结果的采信;
2.争取财税部门对满足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及相关获证企业给予各种扶持鼓励政策;
3.争取国家政府采购部门对通过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产品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4.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推动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国际互认;
5.制定相关措施,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本《意见》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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