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贿赂门”事件引起了业界的热议,也在政府采购领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瑞星在商业行为中的重大违法事件,是否会将其推入政府采购的“黑名单”?如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行为之外有不诚信的行为,是否会危及其政府采购项目?如何才能避免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在政府采购行业的销售排行榜中,瑞星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总销售量第一,如今这起事件是否会引起杀毒软件行业的洗牌?针对这些问题,本报与法律界专家和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进行了探讨。
2月4日,北京。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原处长于兵对检方所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罪状供认不讳,对创下北京公安系统近年来腐败纪录的1400余万元赃款的来由也逐一作了交代--瑞星公司支付了其中的420万元。
“贿赂门”之后 瑞星何去何从
事情要追溯到2005年10月。由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刘旭创办的东方微点公司,在“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的新闻传播下名誉扫地,致使瑞星竞争对手东方微点公司高管田亚葵被非法关押11个月。
经过调查,田亚葵案背后的黑幕被查清:中国杀毒软件巨头瑞星公司当时为了扼杀微点这个新生的杀毒公司,请托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通过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的手法陷害竞争对手。瑞星副总裁赵四章已被批捕。该案件所造成的“瑞星贿赂门”被称为“中国计算机杀毒业界最大的丑闻”。
瑞星是国内杀毒软件的龙头企业,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杀毒软件市场占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平台上,瑞星的销量一直排名第一。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且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贿赂门”一出,瑞星显然谈不上“良好的商业信誉”。一旦法院判决下来,恐怕也难逃“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按照这样的规定,陷入贿赂门之后的瑞星还能否继续参与政府采购?
瑞星“重大违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政府采购法》说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并不区分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政府采购之内还是政府采购之外,如果认定是重大违法行为,即使行为本身与政府采购毫无关系,这个企业也将被政府采购拒之门外。但问题在于目前《政府采购法》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很难判断瑞星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此次事件很可能影响了瑞星在采购人心目中的信誉,从情感上排斥这个品牌,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很难通过行政手段将瑞星挡在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
“重大违法记录”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对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依据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规定,另外一种就是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有法院的判决书,那这个瑞星的贿赂行为属于重大违法就是很明确的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王周欢认为,一旦瑞星贿赂罪名成立,法院应当对行贿人和企业都作出处罚,因为行贿人行贿是为企业非法牟利。因此,除了对行贿人判刑之外,对企业也要进行相应的制裁。瑞星的贿赂行为虽然不是发生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但属于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院判决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将瑞星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等待监管部门出台政策
在2010年协议供货一家开标并且将杀毒软件单独分包的省市中,在协议供货平台上仍然可以见到瑞星的身影。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沈君表示,瑞星贿赂事件与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其产品目前仍然在销售。“贿赂门”可能会对瑞星在政府采购中的销售有影响,但由于其在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会对之进行处罚,等监管部门对此事件的处理出台以后再参照执行。
“即使认定了瑞星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要将其列入黑名单,这黑名单的影响范围该有多大也是值得商榷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王九洲表示。在江苏省的政府采购中,就曾经有一家家具企业因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处罚,江苏省财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一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江苏省内的政府采购。“所以瑞星这个事件还牵涉一个问题,案件发生在北京,相关的行政处罚是该由北京市财政局还是财政部来下达?影响范围是仅限于北京市还是全国范围?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这都是需要财政部门依据法院判决来认定的。作为政府采购的实施机构,采购中心只能等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措施,才能决定在今后是否允许瑞星来投标。”
参与政采 诚信为本
诚信,是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最基本要求。这不仅仅体现在具体的采购项目的投标和履约过程中,也体现在供应商在市场经营行为的方方面面。瑞星出现此次贿赂门事件,恰恰是失去了在市场中最基本的诚信。
瑞星事件给政府采购相关人员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避免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如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行为之外有不诚信的行为,是否会危及其政府采购项目?
诚信不分政采内外
瑞星的贿赂事件并不是发生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政府采购是否应对其进行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大部分业内法律专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诚信不分政采范围内和政采范围外,只要违法,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就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是维护政采市场有序和规范的必要措施。
“只要是在商业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分行为发生在政府采购范围内还是范围外,都要受到处罚。如果法院认定瑞星违法,等判决下来以后,湖北省将采取措施,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瑞星来参与政府采购。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因此还不能下结论。”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表示。
但河北省政府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孟玉并不认同这个观点。他认为,这个行为并没有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而是供应商在其他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与政府采购本身没有关系,只要供应商没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就不能进行处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处罚,那供应商在其他市场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谁来将它列入黑名单?监管部门是否有这个权限?而且目前企业在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非常多,很难认定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也很难说对政府采购有什么影响,因此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应成为政府采购中的处罚依据。
瑞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供应商,很多采购人都购买了瑞星的产品。一旦瑞星被暂停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后续服务会不会受到影响?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王九洲表示,这个问题无须担心:“前期瑞星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续服务也应该继续履行,不受暂停销售处罚的影响。”
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诚信
早在2005年,湖北省财政厅就开始实施《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全省资源共享。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并进行评级,根据记录对不同类型的不诚信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任京萍表示:要避免供应商不诚信行为,须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将供应商的一切虚假投标等行为全部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履行合同、采购人的满意度及投诉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定期将记录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完整、准确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诚信记录好的供应商,在评标工作中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必须建立惩戒机制,对于失信的供应商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查证并作出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以期达到有效的信用监管,甚至将其清退出政府采购市场。
观点碰撞:
瑞星缺席 或将影响国产杀毒软件发展
“我认为,不应该把瑞星关在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瑞星是国产杀毒软件的龙头老大,其他的国产杀毒软件还不具备独当一面的能力,一旦瑞星被禁止销售,国外的杀毒软件就会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到时候国产杀毒软件要崛起就更艰难了。这对我国的杀毒软件产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而且从国家利益和安全层面上来说,这样的局面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ESET NOD32的国内总代二版科技副总裁陈爽浩表示。
事实上,在国采中心协议供货排行上,瑞星的销售一直是高居榜首的,其他国产软件虽有入围,但销量远逊于瑞星。如果瑞星缺席,那卡巴斯基、赛门铁克等国际品牌的杀毒软件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国产杀毒软件面临的情况不容乐观。陈爽浩认为,对瑞星进行处罚是必要的,但不能让它在这个市场消失。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罚方式,比如罚款等。毕竟瑞星的产品本身并没有什么质量问题,在采购人中口碑也不错。而且它是民族杀毒软件品牌的代表,要打垮一个品牌很容易,但要扶持一个有代表性的品牌是很难的,因此应该允许其继续参与政府采购。“好比一个和尚犯了错,却要把人家的庙都拆了,这样是不合理的。应该作出相应的经济上的处罚,但不能把这个品牌逐出市场。”
而瑞星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调人显然不愿意多谈这个问题:“在法院判决出来之前,谈这些都是没有意义的。目前瑞星在政府采购市场的销售状况还可以,我们当然不想放弃这块市场。我们在政府市场积累了多年经验,品牌知名度非常高,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后续服务都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我们在这块市场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严惩违法行为 才能维护健康产业环境
“瑞星这么做当然是重大违法,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作为“贿赂门”事件的受害者东方微点副总田亚葵显然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为什么这些人敢违法?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敢冒大风险。国家确实要扶持本国的高科技创新企业,扶持本国的杀毒软件,但前提是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进行扶持。对于违法行为,一定要予以严惩,这样才能有健康的产业环境。否则,产业环境遭到破坏,产业本身也就无从发展。”至于瑞星如果缺席政府采购,会不会导致民族杀毒软件品牌的溃败,田亚葵认为:“一个品牌的消失,并不会导致一个市场的消亡。应该说杀毒软件是一个没有技术壁垒的行业,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厂商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品牌影响力上。瑞星在政府采购消费群体中影响力很大,市场营销也做得很好,但并不是说这个市场没有了瑞星就不行。我国还有其他很多优秀的杀毒软件品牌,它们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发展,品牌影响力逐步增强,与国际品牌抗衡。”
产业环境的维护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市场竞争也要求企业必须使用合法的手段。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瑞星的违法行为确实是对产业本身的伤害。如果不进行惩处,就是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变相鼓励。业内人士分析,瑞星在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非常大,如果它缺席政府采购,品牌格局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使不退出市场,瑞星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更了解政府用户需求、品牌影响力更大的一些品牌将得到更多的机会。
而另一家国外品牌杀毒软件市场部负责人则直言不讳:“目前我们在政府采购市场最大的竞争对手就是瑞星。如果瑞星被禁止销售,这将是我们扩大政府采购市场的好机会。毕竟以前瑞星的市场是非常巨大的,一旦这块市场空缺出来,我们将努力争取扩大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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