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职责及任务
(1) 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承担突发应急事件的主要职责及任务:
① 审查批准全省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决定五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督促检查三级和四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② 对各市(区)政府、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③ 对各市(区)政府、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④ 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产业部等报告有关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⑤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2)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承担突发应急事件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及任务:
① 组织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② 统筹规划建立应急处理技术平台,会同成员单位制定相关应急措施;
③ 提出启动预案,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④ 协调各市(区)、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及驻陕部队共同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⑤ 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⑥ 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应急事件的有关情况,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 省公安厅:负责互联网信息监控及网络运行安全监测,实施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平台建设;负责对网上有害信息传播的处置;负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网上热点问题恶意炒作事件的处置;负责对重大敏感时期和重要活动、会议期间重点网站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负责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具体等级标准。
(4) 省国家安全厅:按其职责负责处置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5) 省保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计算机网络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6) 省机要局:负责加快对全省各市(区)、省级各部门、重要业务系统的密码、密钥管理和推广应用;建立以区域密钥管理为主的CA认证(数字认证)体系;加强对省数字认证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信息安全。
(7)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负责全省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输通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电子政务网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8)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应急处理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9)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专家小组、省信息安全有关技术支撑机构主要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方面重大问题的咨询和处理。
(10) 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参照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处置机制。
对基础网络设施、重要业务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4、应急处理程序
4.1 突发事件报告
(1) 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被发现时,立即向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应急办报告。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应急办报告。
(2) 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相关材料或提出预案申请。
4 .2 预案启动
(1) 各市(区)、省直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并报省应急办备案,或向省应急办提出启动省级预案的申请。
(2) 省应急办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上报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领导,并会同成员单位尽快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时间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预案的意见,报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批准。
(3) 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在作出是否启动省级预案的决定后,立即通知与应急处理相关的各市、省直各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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