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2)
发布时间:2008-10-24 14:59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信息安全博士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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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央宣传部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
中国中央宣传部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行业监管,指导互联网行业协会工作。
前置审批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各自主管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对网站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并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部级前置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审批范畴,健全审批流程,建立网站内容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并将全国负责前置审批工作的部门、人员、联系方式(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通报信息产业部,如遇变动应及时通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具体协调互联网意识形态管理,统筹宣传文化系统网上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站安全监督,依法处罚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互联网站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公益性互联单位的管理责任,督促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履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接入其互联网络内的网站实施管理。
三.理顺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密切部门协作
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完善有效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制定前置审批、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年度审核、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网站、查询网站信息等流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共同制定的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一) 前置审批流程
1.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网站主办者在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或部级前置审批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前置审批部门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