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4)
发布时间:2008-10-24 14:59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信息安全博士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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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网站先进行依法查处,并将依法查处情况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5-1.前置审批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1)对于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文件
4.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网站先进行依法查处,并将依法查处情况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5-1.前置审批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1) 对于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互联网站,应依法做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2) 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补办前置审批手续或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依法做出“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5-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网站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当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依法查处情况。
6.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的,应依法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
(2)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关闭网站”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或者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其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同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7.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审核的处理结果。
(四)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流程
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2.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记录所接入的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对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动态更新,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督促、知道已经备案的互联网站按规定标明备案编号、下载安装备案电子标识文件。
3.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依法查处。
(五) 查询网站信息流程
1.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向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查询网站信息便利条件,并尽快提供联网查询条件。
2.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要求配合查询网站有关信息的函。
3.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并及时按查询要求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大批量查询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