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亟需清理现有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总结已有信息安全各种新问题、吸收借鉴各国信息安全立法成例的基础上,对现有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法典化编纂和修订,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安全法》,依此作为上位法依据,分别制定有关单行法,形成上位、下位逻辑结构合理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理清信息安全方面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形成实体法、程序法相互结合,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渗透,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为补充,法律救济手段完备、管理和保护并重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清理行政职权、厘订行政职责,建立中央统一协调指导,各级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信息安全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安全法》立法是我国抚平、弥合现有法律冲突和文件交叉的现实需要。
(四)信息安全立法是我国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获得信息技术制胜能力的重要保障
当今世界,大国间既竞争又合作、既借重又制约的国际机制,使得国际间竞争早已突破经济领域,而深入到制度领域乃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随着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也不甘落后,如新加坡提出了“智慧岛”计划(即新加坡一号网)。人类将由原子时代进入比特时代,信息化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准。
但是,目前我国高端防火墙、操作系统等信息关键技术及相关产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政府采购多为国外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包括软件和硬件在内的核心系统和逻辑编程都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做不到自主可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着电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日趋融合,数字网络传输声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边际成本已经接近于零,我国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业存在着核心技术研发能力薄弱、技术储备力量不够、部分设备制造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等技术劣势。比如,我们尚末掌握手机关键的芯片技术,国内厂家只能生产满足消费者简单通话功能的手机。另外,我国设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趋同、整体实力低下、缺乏管理和市场经验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厂商在占领我国市场后,又能凭借先进的技术能力向国内抢先引进因特网电话甚至卫星电话,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焦点将转移到移动数据业务和多媒体业务,而中国移动(微博)通信距世界一流通信企业还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国信息安全从根本上将受制于人。
“发展才是硬道理”,以发展促安全、以发展保安全,这是我党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要“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也指出,要“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目标,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我国的信息安全最终取决于能否孵化、培育、发展出统一、健全、完善的信息产业市场以及批量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民族信息产业代表,最终取决于我国民族信息产业能否做到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产业规模上超赶西方发达国家,一言以蔽之,最终取决于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程度。这是我国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获得信息技术制胜能力,从而获得经济制胜能力、制度制胜能力以及文化意识形态制胜能力的重要保障。
要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获得信息技术制胜能力,便要进行《信息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打破按照传统的管理模式延伸来划分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通过立法形式进行信息产业的体制创新,为我国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信息技术制胜能力的孵化、培育和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从而在信息产业领域率先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带动综合国力超赶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信息安全法》立法是我国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获得信息技术制胜能力的重要保障。
三、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工作思路
当前,我国亟需依法厘定现行各种信息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层级关系,清理各种与信息安全有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相互冲突、相互重复或不合时宜的规范内容,在总结已有信息安全各种新问题、吸收借鉴各国信息安全立法成例的基础上,对现有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法典化编纂和修订;对刑法、民法以及其他与信息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诉讼程序法等进行修改和补充,细化各类信息安全基本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规则,完善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工作,量化定罪量刑标准,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增加有关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证据采集和存储形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信息安全刑事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将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中有关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个人数据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在线保护、网络与信息监控等规范内容向现有民商法律规范中进行延伸,完善我国网络与信息安全民事法律制度;理清信息安全方面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在总结已有网络信息安全各种新问题、吸收借鉴各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成例的基础上,形成实体法、程序法相互结合,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渗透,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为补充,法律救济手段完备、管理和保护并重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以及逻辑结构严谨、符合我国特色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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