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丁才告诉记者,该《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第一部全面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政府规章,对于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丁才说,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大,新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出现,手法花样不断翻新。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赌博,网上销售枪支、毒品、迷药、窃听器、假发票、假证件等案件持续高发。互联网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薄弱。重点联网单位等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到位,大量案件无法侦破,线索无法查实。部分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等单位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治标不治本,没有打断网上非法利益链条。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大量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无法查实,并引发司法纠纷。蹭网器的应用也引发一系列安全管理问题。此外,与互联网隔离的党政机关、金融、交通、水利、电力等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滞后,重应用、轻安全,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因此,制定一个比较科学、规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运营、使用单位和人员的行为,有效防止网络违法犯罪等现象的发生,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非常必要,也十分紧迫。
据介绍,《办法》的内容主要有总则、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管理、安全秩序、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九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报告义务、制定和执行预案义务、协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应急处置职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社会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护责任,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联网单位和用户、各类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管理者的安全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对特种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丁才说,关于互联网用户的言行禁则,《办法》第二十九条通过规定网络用户的行为禁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功能、运行、设备设施、网络资源作了保护,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的行为,以及网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利益链条各环节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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