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公安机关工作取得新进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936人,依法刑事拘留978人,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44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024起。
“我买了房子后,天天有人打电话给我,问我卖不卖房子。” 《人民日报》报道说各地网友纷纷吐槽,抱怨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惹人烦恼,而烦恼的原因正在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买卖。
笔者自从几年前买了车,也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每天都会接到无数个短信、电话推销各种产品。不过这几天耳朵根子突然清净了,想来是公安部门的行动震慑住了某些人,终于让他们消停下来。据报道,这次的行动集中在“深挖源头、严查内鬼”,这实在值得我们大声鼓掌。
但笔者还是有点担心,那些被公安部门震慑住的人,会不会只是暂时“蛰伏”呢?就像是每年3·15前后,我的电话也能“休息”几天,可过了那一阵子就开始遭遇“报复性反弹”。公安部门的警力是有限的,要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长期保持高压态势,恐怕会有一定的难度。时间一长,难保某些人不会因为利益的诱惑再度蠢蠢欲动。
此外,公安机关表示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当然要报案,不过大多数时候,信息泄露只会导致垃圾短信、垃圾电话的数量激增,没有严重后果,我们是不是就只能忍着呢?
笔者以为,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仅仅靠公安部门一家是不够的,还需要公检法的联动,需要“两高”的一个“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立下来。
拿笔者来说,买车遭遇信息泄露后,曾打算追究4S店的责任,但是4S店说他们手中掌握的车主信息很有限,不值当拿出去卖,所以最值得怀疑的是车管所。去问车管所,他们自然不承认,说责任也可能在保险公司……很多时候,正是因为我们无力搞清信息泄露究竟出在哪一个环节,所以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商业用途,使用者有义务举证其获得信息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举证,则认定其侵权,必须向被侵权人赔偿。
举例来说,如果某楼盘给我发来促销短信,我就可以告他。除非他能拿出我主动登记电话、同意接受推销的证明,否则就要赔钱。当然,赔偿额度还不能太低,至少要让大多数被侵权人认为这场官司值得打,而不是仅仅和误工费、车马费持平。
这样一来,除非后果很严重,我们完全不必劳烦“警察叔叔”,自己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的信息。刚开始的时候,法院可能会忙一点,但只要有一两个支付大笔赔偿的典型案例,那些非法倒卖、使用个人信息的人就自然不会再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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