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与自律并行
美国是世界上保护隐私权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可以被视为其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线通讯政策法案》、《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录像带隐私保护法案》等。
作为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非常重视保护网络隐私权,早在1986年,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是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
2000年4月21日,美国第一部关于网络隐私的联邦法律生效,该法律规定在网上搜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可处以上万美元的罚款。
2000年6月,由美国参议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开始对在线广告商利用用户私人信息的行为加以约束。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开始起草法律,对网络广告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管理。
同时,美国政府也偏重于以行业自律的方式保护网络隐私权。1997年10月,政府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的报告,在这份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中,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提了出来。报告强调,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私营企业应当起到主导作用,政府支持私营部门为此而进行自我规范的努力体现在建设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保护环境中。
迄今为止,美国已有多个行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自律组织,尽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这些自律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
欧盟:更强调个人数据保护
与美国奉行行业自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不同,欧洲各国政府普遍认为,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消费者的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因此欧盟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严格的立法规制思路。
1995年10月24日,欧盟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这项指令几乎涵盖了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问题,包括个人数据处理的形式,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储存、修改、使用或销毁,以及网络上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搜寻、散布等,它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根据该指令调整或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保障个人数据资料在成员国间的自由流通。
1996年9月12日,欧盟还通过了《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这部指令是对1995年指令的补充和规定的特别条款;1998年10月,有关电子商务的《私有数据保密法》开始生效;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互联网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地建立起了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德国:电子支付数据保护受重视
德国是欧洲互联网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早在1996年,在线连接的个人用户数量估计已经达到190万,此外还有400万用户在工作场所和大学等场合实现在线连接。网络业的高速发展使德国意识到,要创造安全有效的网络交易环境,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度监管,同时鉴于互联网这一交易媒体的全球性特性,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具有国际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德国于1997年8月1日颁布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和《州内媒体服务协定》。前者对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产品和服务进行规范,其核心部分包括三个新的独立法律:《电信服务法》、《电信服务中的数据保护法》和关于数字签名的《签名法》,后者在诸如访问自由、责任的基本原则、提供者的透明度等方面为媒体服务提供了法律框架。
除此之外,电子支付环节中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特别引起了关注,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相比,德国立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是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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