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互为目的,互为手段,它们之间的传统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国家面临着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
(2)加强国际合作,反对信息霸权
从一定意义上看,网络属于人类。它不属于某个国家、某个政府或某个国际组织,也不存在以上意义的行政主管。但是,现实世界是由不同的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使他们要维护各自的疆界,即便是出于和平与发展目的的应用,也需要国家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国际上出现相关的跨国、跨地区组织,就商业和经济的目的商讨信息安全对策的现象,说明了这是历史的必然。我们要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参与国家合作,提出代表自身利益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张,对抗信息时代的霸权主义、网络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国对信息安全的认识与措施
从国际现状看,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信息安全风险对其国家利益可能带来的威胁,因此都在为自身的安全而努力。一些国家由于信息系统应用早,范围广,安全事件已经多次发生。这迫使他们必须重视安全,加强安全措施。
(1)美国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及国家信息安全保障
美国一方面重视其国家信息安全,另一方面积极谋求信息霸权。美国提出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中有这样一段话:“高速发展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将促进民主的原则,限制极权主义的政权形式在全球蔓延;世界上的公民,通过‘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将有机会获得同样的信息和同样的准则,从而使世界具有更大意义上的共同性。”美国不仅要使自己的经济和科技在新世纪站在世界前沿,而且要利用互联网使自己的价值观成为全球的标准,维护其政治、经济、军事和信息霸权利益。为保障其国家信息安全,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政策,也是一个类似全民防御的政策。它的基本观点是:用支持信息空间安全的意识培训和教育来作为国家这一领域的启蒙;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用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信息加密;开发和使用良好的商业化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全球化信息安全管理基础设施;防御基础设施,包括国家攻击判断和预警能力以及协调响应技巧。他们认为,21世纪初期国家防御系统将严重地依赖同样是商业的民用信息基础设施。因此,他们把信息安全保障的希望首先寄托于人才培养。同时,为适应信息化应用的社会化、国家化形势,从80年代开始,建立了一些社会性的安全机构,体现了信息安全群防群治趋势。与别的国家相比,美国无疑是信息安全方面的法案最多,而且较为完善的国家。它早在1987年就再次修订了计算机犯罪法。该法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被作为美国各州制定其地方法规的依据,这些地方法规确立了计算机服务盗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破坏计算机设备或配置罪、计算机诈骗罪、通过欺骗获得电话或电报服务罪、计算机滥用罪、计算机错误访问罪、非授权的计算机使用罪等罪名。美国现已确立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规有: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计算机欺骗滥用法、计算机安全法、正当通信法、电信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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