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其实就是网络侵权,侵害的是当事人各种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有时还会牵连其家人、朋友和单位,因信息被公开而带来的影响甚至会伴随当事人的一生。”采访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陈惠琳介绍。
“应予支持”还不够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应予支持”还不够。时至今日,带着偏颇、极端思维的人肉搜索日益壮大,设定法律红线势在必行。
“就拿乌鲁木齐市棒打小狗男子事件来说,在这场人肉搜索闹剧中,我们完全看不到理性的影子。事情的最初,是市民关注被打的小狗,说明市民的人文素质在不断提高。但随着事情发展,人们对被打小狗的关心程度远远大于那个被狗吓着的孩子,这在一定程度上过于放大了打狗者的行为。”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心理学副教授蔡浩表示,事件造成了对打狗者的人肉搜索等伤害,也将事态从一个极端扭向了另一个极端。
据陈惠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人肉搜索无疑侵犯当事人的诸多权利。如果人肉搜索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以及刑法规定的相关刑事责任。”陈惠琳表示。
对于以侵权为表现形式的人肉搜索,到底应该如何追责?虽然201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找不到责任主体、侵权证据难以被保留以及很难确定侵权的危害后果,成为当事人维权的绊脚石。“这也导致一些被人肉者未能对涉嫌侵犯隐私的一方进行法律追究。”陈惠琳说。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所谓言论自由并非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想怎么说就能怎么说。言论自由是与法律的保障与限制不可分割的,即法律对言论自由予以规定和保障,同时给予限制和约束。言论自由不能超越法律。所以,我们也不能否定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微博打拐、网络追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应忽视其负面影响。”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中可以看到,因公共利益原因公开个人信息,只要在必要限度内就可以免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缩影,任何人都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在网络空间中就可以无视社会公德,在进行人身攻击时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和成本,肆意践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虽然网络文明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措施,但由于其特殊性,所谓的文明只能依靠网民的自觉和自律,网络文明更需要网民的理性和道德。”白莉建议,治理人肉搜索行为是当务之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也迫在眉睫,而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是修改法律更是刻不容缓。对于滥用人肉搜索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私人信息保护法,追究人肉搜索背后推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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