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4)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和信息应当采用标准的XML格式进行封装,并进行加密,涉密电子公文应标明相应密级标识。

  第二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和信息不得通过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处理。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可以处理涉密信息后,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和信息应按国家保密标准的要求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

  绝密级公文及信息不得在任何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上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分享到:

更多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 微笑/wx
  • 撇嘴/pz
  • 抓狂/zk
  • 流汗/lh
  • 大兵/db
  • 奋斗/fd
  • 疑问/yw
  • 晕/y
  • 偷笑/wx
  • 可爱/ka
  • 傲慢/am
  • 惊恐/jk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