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州省信息化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条例》规定,事关民生信息,7日内应在网上发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散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鼓励开发应用防范不良信息的信息技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条例》规定,下列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7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供单位和个人无偿查询:(一)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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