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2年04月23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依据《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党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区信息安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和全面防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
第七条 各单位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用于安全系统方面的投入应不低于工程投资总额的15%。
第八条 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各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和服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有关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条 各单位已建和新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采用的安全产品,依据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的测评认证。系统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计算机网络在与外部计算机网络互联的设施未经专门测评论证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与外部计算机网络进行物理隔离,必须经区保密部门审查后方可运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网络要进行互联或接入因特网时,应统一接入区公用信息平台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网络,不得自行接入其它商业性网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实时检测与监控,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信息安全工作组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各单位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联网计算机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安全保密要求。涉密计算机不得联网,同时在未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之前,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与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的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七条 区信息安全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定期组织对全区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区信息安全工作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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