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立法、标准和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国际治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适应新形势变化,制定新的信息安全法律,规范网络空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在网络犯罪、信息资源保护使用、信息资源和数据的跨国流动等方面加强立法,明确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逐步构建起信息安全立法框架。
二是加快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制定。积极应对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带来的安全难题,加强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加快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尽早形成适合我国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三是加强我国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等院校设立信息安全一级学科,加强信息安全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丰富信息安全教学资源,提高信息安全人才教育水平;加强大专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依托重点企业和相关课题,探索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机制;设立专项的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基金,与各类培训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信息安全人才社会化培训。研究多种选拔机制,借鉴印度、美国、英国等对网络人才的选拔方式,广泛从民间选拔和搜寻网络人才。
四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信息安全的讨论,参与制定相关国际规则,规范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阐明我国对网络敌对行为的态度,强调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保护本国网络空间和关键基础设施免受威胁、干扰和攻击破坏。同时,建立与国际社会的信息安全重大威胁风险沟通机制,探索建立国家间、地区间应对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快速处理的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交流合作。加强国际社会在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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