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博士认为,技术管理是相对的,依法治理才是根本。
“贝卡利亚曾说过:‘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措施。’要做到这点,最终靠技术还是靠法律,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刘品新认为,要解决手机吸费问题,关键要看几个标志:
一是,能否建立一套面向移动互联网的调查取证的长效机制。“我认为关键是工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应长期设立带有刑侦性质的网络保护局。此外,人民银行在批准服务商搞手机自动扣费服务时,应有更严厉的监管约束,不能允许这些服务商默认或参与这种行为。”
刘品新认为,同网络犯罪的蔓延情势相比,我国的防治步伐明显滞后。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一些刑事政策法规,解决了网络安全领域的部分管理问题。但网络安全法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基于观念落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严重缺少掌握高科技的捍卫网络安全的执法者,人才匮乏成了网络安全法制建设工程的最大障碍。
二是,能否真正建立依靠消费者、发动消费者力量参与此问题解决的维权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个几元的信息服务扣费,SP(指为手机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商户)面对的是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手机用户,收益甚巨,而只有少数用户会查询发现,更少数的用户会投诉索赔,在投诉索赔过程中能够坚持下来的用户更是寥寥无几,这让不法者更肆无忌惮。“从法律关系上看,消费者和手机运营商是合同关系,各项服务都是运营商提供的,有风险问题都应该由运营商来买单,被扣钱了要有知情权。我们应当培养消费者这样的法律意识,发动他们对不法经营者进行投诉,鼓励消费者告手机运营商,法院方面对此类案件应按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推动运营商从技术到制度的不断升级;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违法者有所顾忌。”
三是,能否建设一支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力军的高技术执法队伍。刘品新认为,“当前我们对移动网络安全的治理只是‘通知性治理’,出问题后,相关部门发个‘关于治理某某问题的通知’,然后就没了下文。这实际上不叫执法,而是推卸责任。工商、银行、信息等各部门都必须专设技术含量较高的移动网络安全执法部门进行网上执法,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手机吸费背后的犯罪“漂移”
在刘品新看来,手机吸费不是一个简单的现象,其背后,正由一股暗流向移动的虚拟空间“漂移”,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手机吸费问题显示出犯罪的一种新的趋势。包括手机吸费而引起的诈骗、赌博、贩毒、售假等犯罪正从现实空间向桌面互联网,再向移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漂移’。”
刘品新的“漂移”一词很形象。大陆板块的漂移是由地球内力造成的,而犯罪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漂移”是如何形成的呢?
刘品新这样分析:“传统的犯罪漂移是从一地到另一地式的物理空间的漂移。过去没有互联网,如毒品犯罪,一个国家如果打击严厉,该犯罪就会向打击力度偏弱的邻国‘漂移’。当我们进入互联网时代,尤其是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正实现从桌面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的转变,由于网络犯罪的成本低、收益大。计算机网络没有传统的国界,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警察和法制’,也不易留下犯罪证据,网络环境显然更适合犯罪的生存。各类传统犯罪(包括诈骗犯罪在内)必然向网络化、数字化方向演变。比如网上色情,在桌面互联网和手机移动互联网上是有区别的,后者更有移动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定点打击。从打击力度看,移动互联网打击力度最差,从犯罪收益看,传统空间犯罪收益少,比如赌博,互联网上,一天流水就能达到几千万,移动互联网则有过之而无不及:犯罪者不见面,只要有一部手机,成本小收益增加,这些原因导致犯罪升级。
“当网络空间中犯罪风险相对偏低的时候,于是,手机吸费式的盗窃、诈骗犯罪在移动网络中出现了,贩毒、制假、售假以及恐怖等各种传统犯罪——至少是犯罪的某些环节——便会自然而然地向网上漂移,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的网络,同时也日益沦为藏污纳垢之所。”
刘品新认为,对犯罪演变的这一态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致力于尽快为网络编织一张无比坚固的法律大网,把网络打造成排斥犯罪的净土。这是一项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