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获得信息技术制胜能力,便要进行《信息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打破按照传统的管理模式延伸来划分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通过立法形式进行信息产业的体制创新,为我国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信息技术制胜能力的孵化、培育和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从而在信息产业领域率先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带动综合国力超赶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信息安全法》立法是我国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获得信息技术制胜能力的重要保障。
四、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工作思路
当前,我国亟需依法厘定现行各种信息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层级关系,清理各种与信息安全有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相互冲突、相互重复或不合时宜的规范内容,在总结已有信息安全各种新问题、吸收借鉴各国信息安全立法成例的基础上,对现有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法典化编纂和修订;对刑法、民法以及其他与信息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诉讼程序法等进行修改和补充,细化各类信息安全基本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规则,完善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工作,量化定罪量刑标准,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增加有关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证据采集和存储形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信息安全刑事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将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中有关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个人数据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在线保护、网络与信息监控等规范内容向现有民商法律规范中进行延伸,完善我国网络与信息安全民事法律制度;理清信息安全方面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在总结已有网络信息安全各种新问题、吸收借鉴各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成例的基础上,形成实体法、程序法相互结合,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渗透,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为补充,法律救济手段完备、管理和保护并重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以及逻辑结构严谨、符合我国特色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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