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持续、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延伸和应用。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确立了新形势下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信息网络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日益凸现的信息安全问题给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成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过程中面临的急迫问题。
一、目前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现状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我国信息安全的治理向着法治化的进程在努力,曾制定、颁布并施行了大量有关信息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颁布、施行的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各种文件与法规共有100多件。这其中,按法律效力层级进行统计,规范性文件有20多件,法律有10多件,行政法规有20多件,部门规章有40多件,地方性法规有50多件。按涉及的领域进行统计,有关网络设备与产品方面的有30多件,有关网络互联互通方面的有10多件,有关网络建设方面的有30多件,有关网络系统安全保障方面的有10多件,有关网络运营方面的有30多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有70多件,有关互联网域名注册登记和管理方面的有10多件。其中有关信息安全管理方面,中央文件共有20多件,法律共有6多件,行政法规共有10多件,部门规章共有2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有20多件。
二、我国信息安全立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信息安全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融合、信息网络业务的应用与普及,而产生并反映出来的新型安全;对于信息安全的认识与理解,也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通信与信息化应用层面的不断延伸与融合,且日益影响并威胁现实物理社会的安全之后,渐次深化并成熟起来的。作为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立法对信息安全的认识也遵循了同样的规律。反映到我国信息安全立法实践,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采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任务的布置或者国家意志的贯彻与落实,忽视了法律在预防和处置信息安全问题上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忽视信息安全立法的理论研究,缺乏信息安全立法的宏观规划和体系设计,信息安全立法至今尚未列入全国人大未来立法计划;网络系统、业务应用与信息内容之间的行政监督管理事权尚未严格分界,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架构重复并冲突。
三、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一)信息安全立法是建立我国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就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和加强我国信息安全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提出了前瞻要求、进行了具体部署,并指出要建立行业主管和协管部门紧密配合的网络管理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起草并制定信息安全法是建立我国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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