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促进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下列单位涉及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实行重点保护:
(一)各级机关;?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单位;?
(三)邮政、电信单位;?
(四)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
(五)重点电力、煤炭、燃气、燃油等能源单位;?
(六)航空、铁路和重点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
(七)水利及水源供给单位;?
(八)重要物资储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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