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重点工程建设单位;?
(十)大型工商、信息技术企业;?
(十一)重点科研、教育机构;?
(十二)医疗卫生、消防、紧急救援等社会应急服务机构;
(十三)需要实行重点保护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机房及外部环境、设备及媒体的安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具备风险分析、备份与恢复、容灾应急等信息运行安全保护措施;
(三)具有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等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防范非法侵入、攻击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五)设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具体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或者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除应当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安全保护要求外,还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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