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强省基层文化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附件2: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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