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与其从事的安全服务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与其从事的安全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安全服务资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四)技术装备情况及组织管理制度报告。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安全保护职责或违反本单位安全保护制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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