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其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对认证机构实行数量控制,并在条件成熟时,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资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年检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认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换证书手续。
第十条 认证机构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做好原有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获准从事数字证书认证业务的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按照批准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开展数字证书认证业务,并接受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执行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遵守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按时和如实报送业务服务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加强对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保证认证质量,健全规章制度,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的业务内容包括:
(一) 制作、签发、管理数字证书;
(二) 对签发的数字证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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