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提供电子文件认证服务;
(四) 提供数字证书目录查询服务;
(五) 其它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的业务。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签发数字证书,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核实数字证书申请者的真实身份,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影响数字证书可靠性的事实,查验数字证书所记载的事项,保证数字证书准确无误;
(二)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签发的数字证书和提供的数字签名遭伪造、篡改或未经授权使用;
(三) 将用户数字证书及相关信息放置于可供公众查阅的网络,供随时查证取用。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要求数字证书用户申请者提供的信息,以足以辨识用户身份为限,但经申请者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受理数字证书认证申请时,应向申请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 数字证书和数字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 服务收费标准;
(三) 认证机构使用及存储用户资料的权限;
(四) 认证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 用户的责任范围;
(六) 其它数字证书应用事项。
第十六条 数字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 用户名称;
(二) 数字签名使用的加密算法概要;
(三) 数字证书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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