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有效使用期限;
(五) 发证机构的名称;
(六) 数字证书的使用权限;
(七) 发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八) 其他经用户同意加入的信息。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受理用户数字证书认证申请后,应和用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认证机构和用户在认证活动中使用的数据电文,可视为一种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数字证书应符合下列各项标准:
(一) 数字签名与用户的数字证书唯一对应。
(二) 可客观地辨识签署者的身份。
(三) 可由用户操作,并将数字签名附在电子文件内。
(四) 可判别经签署的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受篡改。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用户数字证书;
(二) 泄露用户的数字签名;
(三) 擅自修改认证结果;
(四) 改变存放在认证机构中用户数据信息的保密状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收到用户申请中止或撤消数字证书的申请后,应对用户身份进行确认,再办理中止或撤消数字证书的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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