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

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出突出成绩的,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分为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可靠性等级。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分为四级:

  (一)A级,即高敏感信息;

  (二)B级,即敏感信息;

  (三)C级,即内部管理信息;

  (四)D级,即公共信息。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可靠性等级,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系统运行管理状况进行划分。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依照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确认或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的使用单位,向县(市、区)公安机关申报,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核,由市(地、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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