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5)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二)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安全指导;

  (五)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六)按本规定审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七)对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活动实施监督;

  (八)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行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监督职责时,应出示由省公安厅制发的计算机安全监察证,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组织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保护责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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