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2000年8月17日发布施行

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编制的专项和市、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产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等。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对从事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内容服务等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应当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工商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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