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从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因特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
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信 息 工 程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条 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申报,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立项;非市财力投资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市财力投资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设计、开发、施工单位。
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能够按规定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从事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