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6日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交易活动,维护电子交易正常秩序,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保障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交易活动。
第三条 电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在电子交易活动中使用安全的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及相关电子技术、电子交易方式的发展和体制创新。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交易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协调。
通信、工商、公安、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监督电子交易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
第六条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程序。使用的程序能够证明以下事项的电子签名为安全的电子签名:
(一)确认该电子签名的签署者的身份;
(二)证实该电子签名是签署者独有的;
(三)证实用该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记录的内容未被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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