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记录,是指储存或者以其他形式固定在电子化媒介上的可读取的数据。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身份的任何字母、字符、数字或者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密钥、生物特征等鉴别方式。
公钥,是指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原理,为数字证书用户配制的公开密钥。
私钥,是指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原理,为数字证书用户配制的私有密钥。
数字签名,是指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原理转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用来保证电子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
数字证书,是指为支持数字签名而签发的、包含用户身份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电子信息文件。数字证书用户通过证书所生成的数字签名来证实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各方的身份。
电子合同,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以电子记录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网上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签发与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领取营业执照,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网络为电子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