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2)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实施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使用单位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的;

  (二)未经使用单位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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