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7)

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如实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限期内改进安全状况的;

  (五)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六)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七)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八)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未经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擅自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

  (九)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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