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5)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的;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的;

  (四)开办经营性开放式计算机房的;

  (五)其他形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业务或技术服务的。

  安全备案登记手续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得聘用或雇用未经从业安全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本条所列的各项有关业务。

  第十七条 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人员都负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义务。

  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负责,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未经本单位允许和安全备案登记,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市场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业务或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责重要岗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和应用人员加强培训和监督,采取专门的信息安全保密和人事组织管理措施,经常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安装、维修计算机软件、硬件,必须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不携带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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