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包括防汛,地震,反恐,医疗救护,证券,民航,银行,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
4.4 任务下达
发生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要求,以书面传真或电话记录形式向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应急支撑部门下达任务通知.接到任务通知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业保障队伍和相应工作人员进行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任务下达流程图:
4.5 工作要求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接到通信保障任务通知书后,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机构和专业保障队伍迅速进入紧急状态,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4.5.1 通信保障和抢修应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1)中央及省委,省政府专线;
(2)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3)党政军专网电路和无锡通向南京及周边城市和特殊情况发生地的通信;
(4)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驻锡部队,人防,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5)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的租用的与地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电路;
(6银行,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地方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的租用电路;
(7)要重点保障的通信电路.
4.5.2 通信应急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核管理人员的移动通信工具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取得联系,所有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4.5.3 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5.4 市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4.5.5 在紧急情况下,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可调度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服从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的调度.
4.5.6 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信息上报流程图:
4.6 应急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部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宣布结束应急任务.任务结束发布流程图:
4.7 通信事故调查,评估与监督检查
市信息办负责对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重特大通信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时,报市安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8 信息发布
由市信息办负责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商,必要时报请政府批准.
4.9 通信联络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涉及国家机密时,应采用保密电话,传真联系.
5 后期处理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市信息办应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人员组成.市基础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以满足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需要.
6.2 物资保障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和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无线通信网络及其他业余电台也是重要的应急保障资源之一,要做好调查,登记等工作,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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