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教学、经营、使用计算机以及从事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第四条 省公安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安全工作;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分享到:

更多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 微笑/wx
  • 撇嘴/pz
  • 抓狂/zk
  • 流汗/lh
  • 大兵/db
  • 奋斗/fd
  • 疑问/yw
  • 晕/y
  • 偷笑/wx
  • 可爱/ka
  • 傲慢/am
  • 惊恐/jk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