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5)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新的病毒种类和重大计算机安全事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新的病毒种类或重大计算机安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 


    (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和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和载体未经病毒检测投入使用,对国家或他人造成危害的; 


    (二)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未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三)接到计算机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四)未经批准,传授计算机病毒机理和病毒源程序的;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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