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2)



    (二)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提供技术服务; 


    (三)办理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审查登记和备案; 


    (四)负责本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国际联网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查处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第五条 经营或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设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或计算机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和查处事故。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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