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6)




    (五)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或编制、收集、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销售带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的软、硬件及载体的; 


    (二)未经批准,出版、销售含计算机病毒机理、病毒源程序的书籍资料和媒体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研制、销售计算机病毒预防、检测、清除的软、硬件或销售其它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 


    第十八条 因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该单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或同时取消国际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查阅、复制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及其它有害信息;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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