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应急工作要求
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要求:
(1)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中央、省首长专线;突发事件处置指挥联络通信电路;党政专网电路;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金融、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
(5)在紧急情况下,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越级调度应急机动通信系统。
(6)当市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上级机构在领导指挥上出现交叉时,应以市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为主。
(7)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在组织执行任务时,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任务执行信息上报流程图: (略)
4.3.3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涉及国家机密或向省上报有关情况时,应采用保密电话、传真联系。
4.3.4应急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任务结束。
任务结束流程图:(略)
4.3.5调查处理与监督检查评估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通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一般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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