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任务
(一)尽快出台新增点鼓励扶持政策。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尽快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并落实好地方鼓励扶持政策,在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出台当地新增点的扶持政策并报部。扶持政策应突出保障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及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应急保障、安全运行维护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配套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场地、人员等,确保新增点设立顺利和未来安全高效运行;应重点鼓励互联单位在新增点互联并提高互联带宽规模,提高新增点网间流量疏通能力和枢纽地位;应鼓励相关互联单位加快网络节点升级改造、传输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调动相关各方参与新增点设立的积极性;要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对各互联单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
(二)及时签订新增点互联协议。各互联单位应抓紧协商,应在本意见下发后20日内向另一互联方提出各新增点互联需求,并在本意见下发后60日内形成互联协议和具体实施方案。各互联单位提出的互联需求、互联协议应及时报部并抄送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互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部将会同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开展督促协调,确保各新增点实施进程。协调确定后的协议和方案,相关互联单位应抓紧组织实施。在互联协议和方案协商过程中,各互联单位要参照流量疏通区域划分(见附件)以及区域优先、全网疏通的功能定位,立足当地网络条件和周边网络调整进程以及相关产业未来三年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明确互联带宽、直联方式和时间节点,突出互联协议和方案的前瞻性、可操作性。
(三)抓紧制订新增点设立方案。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应牵头组织各互联单位当地分支机构,在本意见下发后60日内,研究提出新增点工程实施方案并报部。在方案制订过程中,各地通信管理局应按照确保安全、协调配套、适度超前、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谋划,科学设计;要准确把握集中组网、分散组网技术及其管理特性,根据自身条件和管理方式,合理选择组网方式;要保障配套管理系统符合相关接口规范要求,能接入部互联网互联互通监测中心系统;要结合自身条件以及未来三年电信监管需求,因地制宜,明确具体任务、投资预算、时间进度和相关责任人等,着力提高设立方案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对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的新增点设立方案和组网方式,相关互联单位要予以支持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