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数字证书申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证书使用)
政府机构之间,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在网上活动中需要表明身份的,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其他各类网上活动,鼓励使用数字证书。
使用数据电文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数字签章的效力。没有约定的,数据电文收受人可以根据数字签章确认数据电文签署人的身份和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 (证书申领)
数字证书申领点受认证机构的委托,办理数字证书的申领发放。
申请人持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到数字证书申领点申领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申领点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后发放数字证书。
第十三条 (私钥保管)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私钥。
数字证书持有人发现本人私钥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认证机构,并申请废除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 (证书废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废除数字证书:
(一) 数字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解散;
(二) 数字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三) 数字证书持有人申请废除数字证书;
(四) 数字证书持有人不能实际履行认证业务声明及其他协议内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由于认证机构过错造成数字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六)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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