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工作人员泄密的行政措施)
认证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和后果,依据职权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数字证书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数字证书持有人可以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诉。
市信息办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诉后的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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