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证书费用)
数字证书的资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信息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认证机构义务
第十六条 (信息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下列信息,并保证公布信息的准确完整:
(一) 认证业务声明;
(二) 废除的数字证书的名单;
(三) 影响认证机构服务能力的事实。
第十七条 (信息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认证机构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 数字证书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私钥。
第十八条 (安全要求)
认证机构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能够确认数据电文签署人的身份;
(二) 能够保证数据电文在传递、接收和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
(三) 能够避免系统被侵入或者人为破坏以及数据电文被篡改;
(四) 具有合理和可靠的安全程序。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