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业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计算机应用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和运行环境的安全,确保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信息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以及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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