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计算机知识教育和计算机知识考核,应当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基础知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协助海关对进出境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个月以内的停机整顿:
(一)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二)未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的种类和性质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确定的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现经营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含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告的;
(四)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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