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0)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国际联网未建立保护管理制度或国际联网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二)开放式国际联网经营单位未建立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定检测单位泄露被检测单位商业秘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管理相对人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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