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5)



  计算机机房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持有关部门核发的防雷工程设计、安装资质证书。计算机机房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按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重要行业、重点单位计算机机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审核。计算机机房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组织检测,确定安全等级,发给计算机机房安全等级证书。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或检测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或检测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的安全;

  (三)计算机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四)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安全;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状况和灾难恢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技术项目的检测,被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报公安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对安全保障体系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受影响的部分组织检查,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最低安全要求。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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