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8)


  (三)加强信息监测,发现有害数据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利用公用帐号从事因特网咖啡屋、网吧、网络俱乐部等开放式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应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建立用户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三)劝阻、制止网上非法活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未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的;

  (二)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工作的;

  (三)未制定并落实专门的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管理制度的;

  (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未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27;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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