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3)


  (一)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不安全因素,排除安全隐患;

  (三)编制违章报告、运行日志和其他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有关的材料;

  (四)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环境,防止对系统的非法操作;

  (五)发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条 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管理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稽核;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一条 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应制定灾难恢复计划,并确定实施方案。

  重要行业、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制度,对数据安全规程和措施是否适合现有安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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